 一是对评估后纳税人的税负、利润、投入产出比、能耗等相关指标进行跟踪监控,检验相关指标水平与评估认定标准是否有较大波动,并分析问题出现原因。 二是对已评纳税人的评估税款和滞纳金入库及申报数据调整情况进行复核,核实其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入库,相关账务是否进行调整; 三是验证已形成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指标及标准值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并将关键性评估指标作为行业税源监控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Foreign-fundedEnterprises《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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